本章导航: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

第五节 日本学前教育的实践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

(一)自由主义保育思想的发展
    20世纪初,儿童中心主义教育思潮在欧美兴起。日本一些受西方影响的人士不顾明治后期天皇《教育敕语》的专制主义教育观的限制,提出了与西方新教育呼应的自由主义保育思想。
    1907年,在第十四届京阪神联合保育会上,日本教育家谷本富(1867-1946)做了题为“怎样办好幼儿园”的讲演,他认为儿童是一个有独立意志、独立人格的独立体,不应由成人随意摆布, 要求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必须以“遵循自然”为原则;幼儿园是自由游戏的场所,应禁止一切课业。 1908年,谷本富还与中村五六合著了《幼儿教育法》,立足于自然主义教育原则,阐明了以游戏为中心的幼儿教育体系。谷本富等人的观点在当时日本幼教界产生了一定反响,甚至对20世纪 初的官方幼教政策也一度产生影响。
(二)《幼儿园令》的制定
    1926年4月22日,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稚园令》。这是日本学前教育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而又独立的法令,标志着学前教育逐渐趋于制度化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该法令规定幼儿园教育为学校教育中的一环,首次明确了幼儿园在日本教育体制中的位置;规定幼儿园是为父母都从事生产劳动、无暇进行家庭教育的阶层的幼儿而设的保育机构;规定幼儿园以保育幼儿身心健康、培养善良性格、辅助家庭教育为目的;放宽了入园年龄的限制。规定原则上3岁入园,但在特殊情况下,得到知事批准,不满3岁儿童也可入园;可在幼儿园中附设托儿所;在保育时间上规定幼儿园不必拘泥于每日实行5小时的半日制,即便采取全日制也无妨。还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保姆的资格,要求提高他们的待遇和地位。
    《幼儿园令》规定有以下引人注目的变化:(1)将幼儿园招收对象界定为劳动者子女,而不是富裕家庭的子女。有人认为其目的是为了化解阶级矛盾和劳资纠纷。(2)招收3岁以下幼儿,将托儿所纳入幼儿园体系。《幼儿园令》颁布后,立即招来反对意见。幼儿园实际上还是以招收富裕家庭子女为主,有些简易幼儿园还更名为保育所,干脆脱离了幼儿园系列。不管怎样,《幼儿园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在法律上把学前教育视为教育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环,从而在制度上平息了关于学前教育作用问题的争论,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1、幼儿园
    1876年,日本建立了第一所公立幼儿园。直到20世纪初,公立幼儿园在日本幼儿园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1899年日本颁布的《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是日本幼儿园在具体实施做法以及在教育制度的位置上逐渐明确。1900年,日本政府修改《小学校令》规定幼儿园可以附设在小学校里。这样,幼儿园的开设就较为容易了。然而,公立幼儿园发展速度较慢。据统计,1909年私立幼儿园数量开始超过公立幼儿园(这一年,公立幼儿园数为208所,私立幼儿园数234所)。其后,这一趋势一直保持下去,而且差距越来越大,到1926年,私立幼儿园数量达到692所,而公立幼儿园数仅为372所。其原因是私立幼儿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资金筹备依靠自己,此外,它受社会观念的干扰较小。
2、托儿所
    在幼儿园更多为富裕阶层子女服务的同时,托儿所(有的称保育所)则承担起收容贫民幼儿的任务。日本的第一所托儿所于1893年由私人建立。在1912年,内务省就号召民间社团及慈善人士支持或承担贫民幼儿的保育事业,但由于政府不投入资金,贫民幼儿保育事业进展迟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妇女就业率空前提高,许多女工携幼儿上班,加之婴儿死亡率高(1918年为18.9%), 这一状况引起各方普遍关注,要求大力开办托儿所的呼声四起也逐渐高涨,在此情况下,政府不得不以投入经费扶持托儿所,并以此来缓和社会矛盾。于是,托儿所在日本各地迅速发展,东京、大阪、京都、横滨等地贫民区开设了公立托儿所。1922年日本有托儿所99所(其中公立15所);1926年为193所(公立65所);1936年发展为874所(公立163所);1944年有2184所(公立636所)。托儿所招收学龄前婴幼儿,每日保育时间为11-12小时。托儿所的职能开始只是保护母亲和儿童,后来还强调注重精神的教化。托儿所收费低廉。有的托儿所规定入所儿童食品自备,每天每人只收保育费二分钱。日本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并行发展,各自独立,使之出现了颇具特色的学前教育机构二元化的局面。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学前教育的发展

(一)幼儿园教育大纲的制定与修改
    1948年3月文部省颁布《保育大纲》,1956年,又对《保育大纲》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推出《幼儿园教育大纲》。1964年,为配合“人才开发”政策,文部省再次修订并颁布了《幼儿园教育大纲》。修订后的大纲规定日本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方针是:(1)力求幼儿身心得到协调发展;(2)培养基本的生活习惯和正确的人生态度;(3)激发关心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兴趣,培养初步思考能力;(4)提高幼儿的语言能力;(5)通过各种表达活动丰富幼儿的创造力;(6)培养幼儿的自立性;(7)因材施教;(8)结合幼儿的生活经验、兴趣、要求,全面教育;(9)完善幼儿园生活环境;(10)突出幼儿园的特点,有别于小学教育;(11)与幼儿家庭教育密切配合。大纲将幼儿教育的内容系统化,概括为六个方面:健康、社会、自然、语言、音乐韵律、绘画手工,并对每个方面都提出具体目标,并要求全部予以执行。
    1989年3月15日,文部省根据60年代以来社会生活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及幼儿教育的发展,日本又颁布了一个新的《幼儿园教育大纲》。该大纲依据“幼儿园教育是通过环境进行的”的道理, 规定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努力促进幼儿的主体性活动;以指导游戏为中心。
(二)幼保一体化的进展
    所谓幼保一体化,就是要求幼儿园和保育所在制度上实现一体化。日本的幼儿园及托儿所(保育所),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两个系统(或称双轨制)。战前幼儿园主要是对富裕阶层的 3-6岁幼儿进行教育的场所,归文部省领导,托儿所则主要收容贫民家庭尤其是妇女参加劳动的家庭的0-6岁婴幼儿,由内务省管辖。
    1947年3月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及《学校教育法》将幼儿园纳入受文部省领导的学校系统。1947年12月,日本国会又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强调保障所有儿童的福利,同时又宣布将战前的托儿所,全部改名为保育所,声称保育所是受保护者之委托,以保护婴幼儿为目的的福利机构,受厚生省管辖。实际上仍要求保育所继承战前托儿所的特点,收容家庭保育有困难的贫民婴幼儿。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民主化潮流的影响,保育所与幼儿园两者在性质、设施、设备及实际功能上有所接近。现在的日本家庭不论收入多寡,都可将婴幼儿送入保育所(而以前对此是有限制的);幼儿园也不再是只招收富裕阶层子女入园。实际上在一个地区,两者共同担负着婴幼儿的保育、教育任务。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上响起了“幼保一元化”的呼声。在此影响下,1963年,厚生省与文部省达成协议,要求各地为保育所开设的课程和提供的设备必须与幼儿园基本相同。为此,1965年厚生省与文部省以1964年制定的《幼儿园教育大纲》为范本,制定了《保育所保育指南》。
    目前,保育所与幼儿园仍存在着差别:(l)分属不同部门领导。(2)招收对象:幼儿园为3-6岁幼儿;保育所则为0-6岁婴幼儿。(3)入学时间:幼儿园为每年4月,实行学年制,有寒暑假;保育所则随时可以入学,无寒暑假。(4)保育时间:幼儿园每天是4小时,保育所每天为8小时;(5)保育所受公费补贴较多,收费低廉;幼儿园受公费补助少,收费较贵(但有些幼儿园对低收入家庭亦有减免规定);(6)在教育水准上,保育所比幼儿园仍低一档次。鉴于保育所与幼儿园在目前尚有互补的作用,日本许多幼教界人士认为,在实行幼保一元化之前,处理好幼儿园与保育所两者的关系和职能分工,创造充分的条件来完成各自应尽的职能,成为当务之急。
(三)幼儿教育师资的培养
    日本是一向重视幼教师资的培养。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幼儿园及保育所的教师均称为“保姆”,最早培养保姆的机构是东京女子师范学校开设的“保姆练习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日本将幼儿园的保姆改称为“教谕”、“助教谕”,与小学教师是同级人员。根据《学校教育法》,欲取得有关称号者,必须接受高等教育。一般大学学前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取得一级任职证书,短期大学毕业生可取得二级任职证书。保育所的教师至今仍称保姆。根据《儿童福利法》 , 合格的保姆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1)普通大学、短期大学或保姆养成所毕业生。(2)高中毕业后,经都道府县举行的保姆考试合格者。(3)经厚生省大臣特批者。其中符合第一项条件者占保姆人数的60%以上。
    保姆培训机构有各部、道、府、县开办的保姆养成所、短期大学和大学(数量不多)。另外,有的高中也设有保育课程,以便一些高中生毕业后取得保姆资格。保姆培训内容基本上与幼儿园教师培训内容相同,只是在专业科目上有其独到之处(如开设社会福利、儿童福利、养护原理、小儿保健等课程)。由此可见,日本对学前教育师资的质量要求是相当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