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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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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国家等。它与著作权法的主体不同。著作权法的主体是指参与著作权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在著作权法的主体中,既有著作权的主体,也包括著作权主体以外的人,如著作权的主管机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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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著作权的主体种类较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把著作权的主体分为以下种类: 1.按照著作权主体的自然属性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活动或其他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主体,是著作权的最主要主体。自然人可以自己从事创作活动,完成作品成为著作权主体,也可以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还可以通过继承、许可使用、接受赠与、遗赠而成为著作权主体。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主体。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主体,如国家可通过接受赠与、遗赠或收归国有等方式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
完整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全部财产权和全部人身权的人,该类主体享有的著作权不受限制,如作者;不完整著作权主体是指只享有部分著作权的人,该类主体仅享有著作权中的几项或一项权利。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由于与特定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享有,不能被转让、继承。此外,对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来说,往往因原始主体意志的限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限制而使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有不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