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人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法和新闻法、出版法虽然都涉及作品的创作、传播、出版活动,但著作权法与新闻法、出版法不同。新闻法、出版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对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防止公民滥用言论、出版自由。著作权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的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此,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社会关系:
  (1)因确认著作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因著作权的传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因著作权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因著作权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著作权法调整的以上几方面的社会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上述因确认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传播、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发生于平等主体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之间,它们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故在调整方法上主要采用民法的方法,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方法,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二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著作权的主管机关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著作权关系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它不仅涉及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各自的利益,而且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除了采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外,还要采用行政法、甚至刑法的调整方法,赋予特定的国家主管机关对著作权人的活动以必要的管理、监督权,防止和制止一般违法行为,并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著作权法的渊源
  著作权法的渊源,即著作权法的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著作权法的重要渊源,体现在:其一,宪法是制定著作权法的基础和根据,一切著作权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否则无效;其二,宪法中规定的涉及著作权方面的内容,是著作权法的直接渊源。如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2.民事基本法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是指导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对知识产权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法的渊源。
  3.著作权基本法
  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著作权基本法,是最重要的著作权法的渊源。
  4.国务院及其所属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保护著作权方面的法规,也是著作权法的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
    5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具体适用著作权法律、法规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对指导著作权保护的审判实践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补充渊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
  6.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关于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协定等。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关于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协定等,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但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通过,可在我国生效。如,我国于1992年10月分别参加了两大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即《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这两个国际公约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