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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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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人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主管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法和新闻法、出版法虽然都涉及作品的创作、传播、出版活动,但著作权法与新闻法、出版法不同。新闻法、出版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对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防止公民滥用言论、出版自由。著作权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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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此,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社会关系: (1)因确认著作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因著作权的传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因著作权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因著作权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著作权法调整的以上几方面的社会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上述因确认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传播、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发生于平等主体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之间,它们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故在调整方法上主要采用民法的方法,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方法,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二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著作权的主管机关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著作权关系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它不仅涉及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各自的利益,而且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除了采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外,还要采用行政法、甚至刑法的调整方法,赋予特定的国家主管机关对著作权人的活动以必要的管理、监督权,防止和制止一般违法行为,并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著作权法的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具体适用著作权法律、法规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对指导著作权保护的审判实践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补充渊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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