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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原则
在著作权的所有主体中,作者是最为重要的著作权人,所以,对著作权的保护,其核心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与使用人乃至与公众的关系
中,始终把维护作者的权益放在首要和核心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且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了详细规定,为充分保护作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在著作人身权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些权利在作者死后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并且除发表权外,其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另一方面,在著作财产权方面,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作者享有的多项财产权利。所以,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2.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互相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作品既是一种个人财富,又是一种社会财富,作品是社会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本质上说,对作者利益给予保护与对公众利益给予保护是一致的,通过保护作者的权益,能够促使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而能够使社会公众从中获取更大、更多的收益,进而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文化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贯彻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一致的原则。具体体现在,著作权法不仅系统规定了作者的权利和权益,而且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作者的权利和权益做了必要的限制,从而协调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实现了著作权法在保护两者方面的协调一致。比如,《著作权法》第22条对作者享有的权利做出了限制。
3.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广播、电视、通讯卫星等传播媒介中新技术的出现和使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越来越广泛和多样化,也由此促使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和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现是国际间已经制定了几个重要的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确立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准则。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也正是体现了与著作权国际保护接轨,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比如,《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该条规定就体现了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四、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也称著作权法的效力,是指著作权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包括著作权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人的适用范围。
1.著作权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称著作权法对地域的效力,是指著作权法在什么领域内适用的问题。
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其效力原则上及于我国的全部领域。凡是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作品,不论作者的国籍如何,都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发表于我国境外的外国人的作品也给予保护。
2.著作权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也称著作权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著作权法对什么人发生效力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对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3.著作权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也称著作权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著作权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著作权法对其生效之前的著作权关系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通过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即从1991年6月1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至今仍在有效实施。
《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
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可见,著作权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著作权法具有溯及力。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1)著作权法适用于1991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著作权关系。即原则上,著作权法适用于该法施行之后发生的著作权关系,不具有溯及力。
(2)对于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著作权法施行之日还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给予保护。也就是说,对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上述主体的权利,只要没有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给予保护。因此,关于保护期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溯及力。
(3)对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邻接权的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处理。即关于侵权的规定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对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发生的违反著作权合同和著作邻接权合同的行为,适用违约当时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处理。即关于违约的规定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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