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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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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主体,除了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国家之外,根据我国已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对外国人的以下作品实行著作权的保护,从而使外国人成为著作权主体: (1)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的外国著作权人; (2)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著作权人;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外国著作权人。 二、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没有标明作品姓名的作品。其特点在于其作者身份不明确、不确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三、遗作的著作权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