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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概述
      一、著作权客体的概念
  著作权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也是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种类之一,其客体也应当是经人类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智力创作成果。简言之,著作权客体就是由著作权法保护的、经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对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立法对其称谓并不相同:《世界版权公约》称之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称之为"文学和艺术作品",有的国家称之为"智力作品"或"智力创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据此,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该具有以下条件:
  第一,作品须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也就是说,并非产生于一切领域内的智力成果都是作品,只有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才属于作品。凡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就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脑力劳动产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运用自己的聪明智慧和独立构思,运用创作技巧和方法完成的。作品的独创性强调的是作
品是作者自己创作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成果,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或者必须在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方面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一定标准。因为作品的独创性着重体现于作品的表现形式上,并不排斥由不同的人对向同一主题、同一思想进行不同形式的创作。同时,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应该能够以书写、美术、绘画、摄影、电影、电视、录像等客观形式体现出来,使人能够通过感官感知其存在,以便使作品能够被他人阅读、欣赏和利用。凡没有以不同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内心想法、构思、观念、设计、方案等,都不能成为作品。
  第四,作品能够被复制。
  为了便于作品的传播、利用、阅读和欣赏,作品必须能够被采用不同形式进行有形再制。至于采用何种形式复制,法律一般不予强求,可以采用视觉方式复制,如印刷、复印等,也可采用听觉方式复制,如录音,还可采用视听结合的方式复制,如录像等。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内容应该具有独创性,这是对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但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是赋予用于表达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现形式。因此,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作品不仅在内容上要具有独创性,而且在形式和种类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品的分类
  作品可以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作品表现形式的不同,作品可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
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这是对作品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也是这种分类方法。
  (2)按照创作人的不同,作品可分为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和非法人单位作品。
  (3)按照创作人人数的不同,作品可分为独创作品和合作作品。
  (4)按照创作行为的顺序不同,作品可分为原作作品和再创作品。
  (5)按照作品创作与职务的不同关系,作品可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6)按照作品创作的根据不同,作品可分为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
  (7)按照作者身份是否明确的不同,作品可分为作者身份明确的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8)按照作品是否署名的不同,作品可分为署名作品和匿名作品。
  (9)按照作品是否发表的不同,作品可分为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
  (10)按照作品发表次数的不同,作品可分为首次发表的作品和再次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