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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作品,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符号的组合形式表现一定思想、感情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以文字、符号的组合用以表达一定思想、感情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小说、剧本、教科书、诗词、散文、学术论文、日记等。文字作品范围最广、数量最多,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著作权法一般都把文字作品列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也称口头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创作和表达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祝词、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不仅要求应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创作和表达,而且还要求是即兴的,即口述作品并不是事先写好之后又经口头表述出来的,而是在预先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由口述者临时、现场创作出来的。因此,对于口述作品的文字记录、录音等,属于对口述作品的复制,不属于口述作品。同时,口述作品必须公之于众,即只有在公开场合的即兴演说、祝词、授课、法庭辩论等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并不是所有以口头形式表达某种思想、感情的,都是口述作品,如日常生活中的交谈、闲聊、会话等,都不属于口述作品,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是把各种形态的声波震动作为自己存在的物质资料,运用一定的规则将音乐的最基本的形式要素节奏、旋律、和声进行组合,并运用各种物质手段发出的,这种手段既包括人类天生的器官,也含人类所创造的各种器具。[1]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著作权法中的戏剧作品,特指戏剧的剧本,而不是指以舞台表演形式出现的戏剧或戏台表演。戏剧作品虽然以文字作品的形式出现,具有可读性,即可供人阅读和欣赏.但是它与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其特殊性在于戏剧作品具有可表演性,即戏剧作品能够通过演员的舞台表演活动表现出来。尽管如此,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与表演戏剧作品的表演者权是有明显区别的,两者分别属于各自独立的权利:前者属于著作权范畴,后者属于邻接权范畴。
  3.曲艺作品
  曲艺,也称说唱艺术,是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2]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板、打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我国特有的作品,其说唱艺术道具简单,形式灵活多样,有的具有文字脚本,有的没有文字脚本,还有的是由演员自己创作并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曲艺作品,无论是否有文字脚本,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应把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与曲艺作品的表演者权区别开来:由于曲艺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故曲艺作品的作者对曲艺作品享有著作权;曲艺作品的表演者的表演不是曲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而属于邻接权的范畴,所以,曲艺作品的表演者享有邻接权。不过,曲艺演员自编自演的曲艺作品,演员既是曲艺作品的作者,又是曲艺作品的表演者,具有作者和表演者的双重身份,同时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4.舞蹈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综合艺术,它包括舞蹈表情、舞蹈节奏和舞蹈构图等基本要素,具有其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由连串的动作、节奏和表情组合构成,既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也可以其他形式固定下来。著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特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构思和安排,而不是指现场舞蹈表演。因此,舞蹈演员的现场表演不是舞蹈作品。舞蹈作品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与舞蹈作品的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也是不同的。
  5.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是表演艺术的一种,包括蹬技、手技、顶技、踩枝、口技、车技、武术、爬杆、走索以及各种杂耍等,通常也把魔术、马戏、训兽包括在内。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45页。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