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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术、建筑、摄影作品 1.美术作品 美术,也称造型艺术,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形象,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绘画、雕塑、建筑艺术、实用美术、书法、雕刻艺术作品等。 2.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或者构建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的版权保护在于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具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物上附加的艺术装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与建筑物有关的建筑物品、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是可以分别独立存在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3.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是通过画面构图、光线、色调等造型手段,选取事物的最佳瞬间和最佳角度进行拍摄,因此,摄影作品既具有形式美的艺术形象,又表现一定的思想内涵。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摄影作品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所有的摄影作品以及采用摄影艺术而表现的作品。所以,无论是人物肖像、风景摄影作品,还是时事摄影作品,无论是专业摄影、艺术摄影作品,还是业余摄影作品等,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并非所有电影、电视、录像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以某种形式加以固定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电影作品的创作非常复杂,包括一系列程序和过程,但是,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特指经拍摄完成的影片,而不是摄制完成之前的任何阶段性的成果,也不是电影脚本。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电影作品主要包括故事片、科教片、新闻片、纪录片、木偶动画片等。电视、录像作品是指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主要包括电视剧、电视片和录像片等。但是,只用录像机对现场表演、会议报告、教师讲课、歌舞表演、景物等进行录像而拍成的录像、电视节目,不属于电视、录像作品,该类录像、电视节目的制作者只享有邻接权,而不享有著作权。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公路桥梁、码头以及建筑工程等正式建设之前,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而按照工程的性质和要求,对拟建工程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做出全面安排和规划,并由此而形成的一整套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技术文件。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生产企业为了确定产品的构成、成份、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制作的图纸及其说明,主要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工作图纸设计及其说明等。[2]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4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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