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四章 著作权的客体>>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作品



  由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既体现了设计者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也体现了设计者对表达这些技术内容的表现形式的创作,具备作品的条件,因此,它们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并不涉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所反映的技术思想、方案等内容(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的内容由专利法给予保护),而只涉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的表现形式,即著作权法只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的形式本身,其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加以复制、出版、发行以取得经济利益,否则,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是,对于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的,对于把平面图纸转化为立体的产品或工程等,即对于进行"异种复制"的是否给予保护,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属于作品,受法律保护。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务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地图,是指以图形形式表示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图形。按照地图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地理图、交通图、人口图、地质图、水文图、气象图、航海图、军用地图等。地图的绘制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创作性的科学和艺术活动,需要运用一定比例的缩尺、各种符号和图式,要经过很多工序,体现了制作者的科学活动和创作活动,因此,著作权法对地图给予保护。
  示意图,是指通过运用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以及注记等符号来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其原理,以便于人们了解该事物,或为了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而绘制的略图。《伯尔尼公约》称之为"草图"。如动物解剖图、人体穴位图、三峡工程示意图、人造卫星运行图等。示意图也包含了制作者的创作性活动,因此,著作权法也对示意图给予保护。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和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随着国家立法的变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和范围也将发生变化。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即除了上述作品以外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