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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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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征 计算机软件,是相对于计算机硬件而言的,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总称。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所谓源程序,是指由计算机高级语言所写成,由一系列符号化的汇编指令或程序语句组成,表现为一行一行的由一串字符组成的语句。目标程序,是指由计算机低级语言所写成的,由一串二进制数(0和1)表示的编码,可直接体现为一个电脉冲序列,用来驱使和指示计算机硬件工作。所谓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计算机软件兼有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的双重特点。 一方面,在表现形式上,计算机软件具有文字作品的特点。计算机程序以数字、文字及符号等表现指令序列或语句序列,而且可以用磁带、磁盘等有形媒介体加以固定。文档是以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编写而成的文字资料和图表。 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能够驱动计算机硬件完成一定的功能,能够在工商领域中应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第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劳动成果。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研制的整个过程都是一个高强度的脑力劳动活动过程,经开发、研制而形成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反映了开发、研制者的科学思想、逻辑思维以及文字、运算技巧。因此,计算机软伴中直接凝聚着开发、研制者的智慧,是经人们脑力劳动所产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第三,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与其思想内容不可分割。 计算机软件不仅表现了开发、研制者的思想内容,而且其表现形式本身与其思想内容密不可分,即其表现形式本身就是直接实现其思想内容的具体过程,并且其表现形式往往受到程序的功能、设计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尤其对于某些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的程序,其思想内容与表现内容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 第四,计算机软件具有极易被复制、被仿制、被改编的特点。 尽管计算机软件属于知识密集型产品,软件的开发、研制非常艰难,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开发、研制的时间也很漫长,但是,计算机软件一旦被开发、研制出来,就极易被复制、被仿制、被改编,而且上述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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