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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长期演变创作形成的各种艺术形式的总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经过某一社会群体长期的、连续的、缓慢的演变创作形成的。 与一般的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活动往往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其创作活动的完成需要经过世代相传、长期演变而缓慢地、逐步地形成。 第二,它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的社会群体创作而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具有各自特有的表达形式,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可谓丰富多彩,样式繁多,如歌谣、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作品等。但是,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等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它没有具体、特定的作者,其作者是创作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一社会群体经过长期的创作活动逐渐形成的,这个社会群体由多数不特定的人组成,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某一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是几个民族,简言之,它是由不特定的、人数众多的集体创作完成,没有具体的作者。由此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应由创作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或者行使。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绚丽多彩,形式繁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对于继承我国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繁荣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是著作权法的当然使命。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其特殊性,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应采取不同于一般作品的办法,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我国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至今尚未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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