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节 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
|||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仅要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而且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凡法律、法规禁止传播、出版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
|||
我国至今尚未颁布出版法,对于哪些作品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还没有系统、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可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确认。 根据1955年11月8日由全国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杂志,各级主管机关经过审查确实后,可以呈准国务院或者省、直辖市人民委员 |
![]() |
||
|
会、自治区自治机关,按照这些图书杂志的违法情节,分别作出停止发行、停止出卖、停止出租或者没收等处理: (1)反对人民民主政权,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 (2)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各民族团结的;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 (4)泄漏国家机密的; (5)宣扬盗窃、淫秽、凶杀、纵火及其他犯罪行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败坏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 (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令的。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也是认定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的法律依据:如经国务院批准、由新闻出版署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1986年3月4日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从本质上说,上述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本都属于作品的范畴,但是,由于它们是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意志的表现形式,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确保上述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本的及时、迅速、广泛的传播和普及,以便有关机关、单位以及广大公民的实施、执行和遵守,它们不应被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其广泛传播和被人利用,所以,上述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不享有著作权。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到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信息,为了使它能够迅速地、广泛地传播给广大公民,就应该允许每个公民对其自由使用。因此,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为了适应公众生活、宗教仪式以及历史或科学的需要,推算年、月、日的时间长度和它们之间关系,并把时间进行组合和指定时间序列的法则,[1]如阳历、阴历等。数表,是指以一定的数字来表示一定事物之间关系的表格,如三角函数表等。通用表格,是指在公有领域内表达一定内容和关系的表格。公式,是指以数字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关系的式子。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都揭示出事物的客观规律,是人类文化的结晶,理应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应为任何人所专有利用,因此,它们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5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