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节 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
||
|
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确定著作权的一般原则。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作品本身具有特殊性,使作者与著作权主体不一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 构成合作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合作作品的主体应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是由一个公民单独完成的作品,或者是由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单独主持、只代表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创作意志、并由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单独承担责任的作品,就属于独立作品,而不属于合作作品。因此,合作作品的主体应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至于它们究竟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则不受限制,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还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 第二,合作作品的合作者们主观上必须有共同进行创作活动的合意。一方面,每个合作者都明确自己与其他合作者进行创作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某部或者几部特定的作品;另一方面,每个合作者主观上都愿意以相同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创作活动、衡量各自的创作成果。 第三,合作作品的合作者们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创作作品的行为,并且创作活动的结果最终形成了相应的作品。即每个合作者都实际参加了创作作品的智力活动,各自的行为都是在实质上赋予作品以思想、情感、事实或情节的行为,虽然并不要求每个合作作者从事等量的创作活动,但合作者们的共同创作行为应完成一定形式的作品。凡是没有与其他人一起直接参加创作活动,或者只是为他人的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行为,均不能构成共同创作行为。同时,合作者们共同的创作行为应形成一定作品的成果。 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即合作作品的作者为共同著作权人。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是,各合作作者在行使著作权的过程中,应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一是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类作品是指通过合作作者共同的创作行为而完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作品整体,各个合作作者所完成的创作成果已 经与整个作品融为一体,彼此无法分开,缺少了任何部分,作品的完整性都会受到影响。对于该类作品,应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每个合作作者只是整个作品的共同主体,而不是独立主体。即全体合作作者只对该整体作品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著作权,而不是每个合作作者都对该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 二是对于可分割的作品,既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整体著作权,又由各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单独享有部分著作权。可分割作品,是指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构思,由各个合作作者分别创作完成的相应部分,从而形成的既能结合成一部整体作品,又能把整体作品彼此分割开来的作品。该类作品是一个相互联系而又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上都保留每个合作作者独立的创作思想、特点、风格。因此,在可分割作品之上存在双重著作权:即全体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享有整体著作权,每个作者对各自创作完成的部分又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