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对已有资料或者现成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杂志、报纸、论文集、词典、选集等。 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在已有的资料或者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编排组合而形成的新的作品。 汇编人把已有的资料和作品以新的结构和表现形式编排出来,表现了汇编人的独特技巧和方法,由此决定了汇编作品也体现了汇编人的智力劳动,这是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给 予保护的原因所在。 第二,汇编作品的创作是由汇编人进行的。 汇编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汇编的资料或者作品,既可以是本人的,也可以是他人的。在汇编本人资料或者作品的情况下,汇编人与原作者合二为一。在汇编他人资料或者作品的情况下,由于汇编人与原作者分离,因此,应该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作品原则上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是,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注意: (1)对原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汇编而产生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同时,原作者对原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因此,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 者的著作权,而且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对于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资料进行汇编而产生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 (3)对于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汇编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五、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视听作品,亦称影视作品,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统称,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各种作 品。 对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通过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新作品,又称派生作品。 演绎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活动而产生的新作品。 演绎作品虽然以已有的作品为基础,但并不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改写或者仿制,而是在已有作品内容和形式的基础上,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进行创造性活动,从而形成不完全相同的新作品。 第二,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应以尊重已有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为原则。 演绎作品虽然也是进行创作活动的结果,但它毕竟是根据已有作品派生出来的作品,因此,它应在基本内容、主体思想、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等方面与已有作品保持原则上的一致性,而不能篡改、歪曲已有作品。 第三,演绎作品是独立于已有作品的新作品。 演绎作品是派生于已有作品,又独立于已有作品的新作品,所以,基于演绎作品产生的著作权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存在,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不得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