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三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三节 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些国家把职务作品称为雇佣作品。
  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职务作品的作者与单位或者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基于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作者有权要求单位或者雇主向其支付工资、报酬等固定薪金,并享受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动、工作上的方便条件,同时,作者有义务为单位或者雇主进行作品创作的活动,并应接受单位或者雇主的必要监督和指导。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是确定某一作品是否是职务作品的前提条件。
  2.职务作品应当是作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完成的
  作品是否是在作者的职责范围内完成,也是衡量职务作品的重要根据之一。有的作品虽然是职业作者创作的作品,但不一定都是职务作品,作者只有在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完成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因此,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职务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业务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使用职务作品是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业务所必需的活动,或者直接是为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宗旨服务的。
  因此,对职务作品的认定,应遵循以上条件。至于作品的创作过程如何、创作方式怎样,是否是利用工作时间、是否利用过工作单位的设备或资料,是否体现单位或者雇主的意志等,都不影响职务作品的构成。
  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相同。国外主要采用以下几种立法例:一是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通常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首先由作者取得,但作者在原始取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之后,再按照有关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契约的规定向单位或者雇主转让著作权。二是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或者雇主享有。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一般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首先由单位或者雇主取得。三是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其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享有对作品的无偿使用权。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趋向于此。四是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由作者与雇主共有,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巴西《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为履行职责或者根据雇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而创作智力作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著作权按国家版权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属于双方当事人共有。"
  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为了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由于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对作者的著作权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1)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职务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该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其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5)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与单位分别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而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按照作者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职务作者根据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完成作品的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但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和获得适当的奖励。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基于委托合同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在委托作品中,作者(受托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作品的创作,委托人接受作者创作完成的作品,并按照约定向作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委托作品的产生基础是委托方与作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方委托作者完成作品的创作,作者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创作活动。可见,委托作品不同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是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职务作品中的作者与单位或者雇主之间是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第二,委托作品是委托方自己不参加创作活动,而是由作者按照委托方的意志和要求进行创作,但作品中不一定反映作者自己的思想、主题和观点,只是体现出作者的创作风格、技巧和特点等。
  由此可见,委托作品不同于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只由受托方创作作品,委托方自己不创作;而合作作品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创作,并且各合作作者有着共同的创作思想、主题和观点。
  第三,委托作品在作者完成创作后,把作品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接受作品,并向作者履行约定义务。
  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多数国家规定的原则是:由委托方与作者在委托合同中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无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时,各国作法不同:有的国家规定由委托方享有,有的国家规定由作者享有、但委托方享有使用权,有的国家规定由委托方和作者共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在我国,法律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允许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著作权由委托方享有,也可以约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还可以约定著作权由委托方和作者共有。但是,如果没有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著作权由受托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