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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著作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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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著作权法一方面要充分保护著作权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鼓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从事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繁荣我国文学艺术事业。另一方面又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因而著作权的权利又不能绝对化,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而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其目的就是从时问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 | |||
一、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 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一般包括四项权利,而其中的发表权,由于其一般不能单独行使,需要与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所以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也同财产权一起规定。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著作人身权的三项重要权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紧密相联,密不可分的权利,所以著作人身权不会因为人的死亡而消失,也就不存在保护期限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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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所以我国著作权法对这三项权利给予永久性保护,不因作者死亡而受限制。但是作者死亡后,对其上述三项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一般都采取有限保护原则,之所以如此,乃是基于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兼顾的结果。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各国一般采取"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的模式,一般规定为50年或者25年,如马来西亚、古巴、伊拉克等,也有30年的,如韩国、泰国、伊朗等,另外,巴西为60年,德国、奥地利为70年,西班牙、哥伦比亚、巴拿马等为80年。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作品和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由于其著作权主体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所以不能适用前述以自然人生命为基础的"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的保护期限模式,而采用"作品首次发表后若干年"的保护期限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a 此规定也适用视听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上述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视听作品一直未发表的,以至于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仍未发表的,则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是指作者身份不确定,作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活着还是已经去世,以及何时去世等都无法确定,因而此类作品的保护期限无法适用"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若干年"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作品发表后若干年"的模式来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当作者身份确定下来后,如果作者是自然人则适用"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若干年"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由于计算机软件属于特殊作品,因而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做了特别的规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不过,应注意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保护期则是不受限制的。 当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时,作品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即任何人都可以不必征得许可而使用作品,并且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应当提到的是,在这方面某些国家存在着的"产权公共支付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的要求,使用不再受著作权(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人必须将其因使用该作品而获得的收入中的一部分交给指定的组织或国家机关。由此得到的收人大都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和文化的目的。这项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