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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邻接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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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邻接权的概念 著作邻接权,又称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认为称其为"作品传播者权"更为确切。"邻接权"一词是从法文(droifs voisins)及英文(neighboring right)直译过来的,德文(Vorwandte Schutzrechte)则可译为"有关权",以意大利文(Diriti Conessi)又可译为相联系之权。[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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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国际公约都使用"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一词,这一术语也被多数国家接受并采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使用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观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应为邻接权。
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邻接权指的是传统邻接权的内容,即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音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而且对于这三种权利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承认和保护,有的国家只保护这三种之中的二种,甚至只保护一种。广义邻接权则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都归入其中,或者把那些与作者创作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的包含思想的表达形式",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归入其中。[2]具体地说,广义的邻接权除了上述三种传统的传播媒介之外,又包括了其他的传播媒介的专有权。例如新兴的有线传播形式。另外还涉及到与传统"作品"有一定区别的智力劳动成果,例如在意大利,摄影作品、戏剧的布景作品、个人的书信及肖像、工程项目的设计等作品的专有权都被归入邻接权中,而法国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与对传统的邻接权的保护放在一起。对此德国著作权法学家阿道夫·迪茨非常赞同,并主张以法国法为示范,在更多的国家以邻接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他认为,著作权只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此外的其他客体均应归入邻接权的保护之下。[3]我国著作权法除了规定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三项传统邻接权外,还将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的权利作为出版者权确立下来,成为我国邻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郑成思著:《版权法》,4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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