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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邻接权的内容


    一、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其中,版式是指书刊报纸。正文版面全部格式的安排,包括标题的装饰,文字的形式(横排、竖排)、正文及表格、图注、注释等各项文字的字体、字号和行距规格,版心的大小和边空尺寸等。装帧系指出版物的外观形式,如封面图案的设计,护封、扉页、衬页的安排,装订方式的选择等。[1]出版者享有对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意味着在出版物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之后,其他任何人未经出版者许可,按原样对其进行复制,并不构成侵权。
  传统的邻接权内容只有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三项权利,也有一些国家根据国情的需要及其他原因增加了其他的邻接权类型,而我国著作权法出于对出版者在作品出版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的尊重和保护,赋予他们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和装帧设计以专有使用权,这在实行邻接权立法保护的国家并不多见,也构成了我国邻接权制度的一个特色。
    出版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通过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可以授予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对交付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由此可见,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只有在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出版人才可以现有专有出版权。而出版者权则是基于出版者在传播作品(出版)时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而享有的,并基于作品业已合法出版的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属于著作邻接权的范畴。同时,专有出版权与出版者权所保护的客体也不同,前者是作者交付其出版的作品,而后者则是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和装帧设计,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出版者的义务
  出版者的义务在于出版他人作品时,必须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否则侵犯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1]姚伯岳:《试论出版者的版式、装帧设计权》,《著作权》,1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