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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邻接权的期限


    一、出版者权的期限
  我国台湾地区从其1964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开始,对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权予以保护,但他们将版式、装帧设计权称作"制版权"。而且根据其1985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第22款的规定:"制版权,指无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期间届满之著作,经制版人整理、排印或就原件影印发行而产生之权利。"其保护期为10年。原联邦德国1985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70条也有与此相类似的规定,其保护期亦为10年。参照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其邻接权的期限为50年的规定,有学者提出,我国出版者所享有的版式、装帧设计权的期限也应为50年,保护期自出版物的首次出版之日起计算,至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所以要规定50年,而不像我国台湾、德国那样规定为10年的原因为,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就其作品而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一种是不享有著作权保护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可见,我国对于出版者的版式、装帧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二、表演者权的期限
  对于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音像制作者权的期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的期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广播电视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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