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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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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利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的行为。 | |||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项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即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首先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表意行为,这就要求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也即主体资格应合格,否则无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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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项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方可成立,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著作权是一项无体财产权,不能进行有形的占有和控制,而且容易被擅自使用,因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发生纠纷。但是向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考虑到其行业的特殊性,可以除外。 第三,著作权许可使用转移的只是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并不导致著作权人权利的丧失和人身权的变更。所以,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对作品的使用权,而无权允许他人使用,并且在行使使用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按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行使。例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授权使用人对作品进行出版,就不允许擅自改编翻译或者表演;约定是在中国范围享有使用权,就不允许到我国境外使用作品;而且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使用作品,期限届满则丧失了使用权,如果要使用作品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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