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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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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关于著作权能否转让的观点 不同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性质的认识不同,因而关于著作权能否转让,也各自有不同的看法: (一)著作权转让的否定论 这一观点是基于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一元说",该说认为,著作权应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有机复合体",二者无法加以分割,具有一元性或单一性。由于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而著作财产权又与著作人身权融为一体,不能分割,因此著作财产权也不能转让,只能允许他人使用。该说以德国著作权法为代表。 (二)著作权转让的肯定论 这一观点又因法系不同而有两个理论基础:一是大陆法系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二元说"。该说认为,著作权是"一体两权",是由相互独立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构成,彼此不发生融合关系,可以分割行使。因而,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让与性,并不影响著作财产权的可让与性。该说以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该法第6条规定:精神权利"应属于作者本人";第25条规定,经济权利"作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二是英美法系的著作权"财产说",该说认为,著作权是一项个人财产权,著作权所有人如同股份、债券、抵押券、保险单之类的财产权人一样,有权随意转让和处分自己的作品。例如《英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应通过转让、遗嘱安排或行使法律,将著作权作为私人财产或动产进行转移。"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著作人身权作为一般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而在著作权法中只规定著作财产权。 2001年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确认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地位,允许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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