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二编>>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二、我国著作权转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我国著作权转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著作权人转让的权利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除发表权外)不能转让。不过应注意的是,对此,郑成思先生曾指出,如果在法律中对转让后的经济权利与保留在作者手中的精神权利在行使时可能发生的矛盾未作处理,经济权利的转让就可能没有实际意义。例如一个乐曲作者把乐曲的表演权转让给某制片厂,却又反对稍加修改,以便更适合在某影片中使用该乐曲,在实践中造成麻烦。而且,精神权利把握在原作者手里,对受让人总归是一种威胁,使大多数受让人感到自己通过转让合同得到的经济权利缺乏可靠性。这归根结蒂也对转让人不利,正如使买主感到缺乏可靠性的商品,往往难以出售。为此,为了避免这种将来可能产生的麻烦,许多承认和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对版权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规定合同中必须写明所转让的权利的利用范围、利用目的、利用地域、利用时间及利用条件等等。这种规定被称为“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即作者在经济权利转让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作了具体声明时,他就是在行使自己的精神权利;而为该合同的目的行使精神权利时,在合同范围内只能行使一次,即告行使完毕,作者无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再度行使自己的精神权利来否认原先的许诺。在著作财产权被转让时,为了使受让人能够充分地行使受让的著作财产权,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应给予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意味着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只是部分著作人身权的用尽。
  第二,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同,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著作权许可使用转移的只是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并不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而著作权转让则使著作财产权的归属发生移转,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2)著作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发生侵权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限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享有作品使用权,其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发生侵权时只有著作权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著作权的转让不同于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让。由于作品是一种无体物,它看不见、摸不着,无法被公众阅读、欣赏、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利用,因而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也即作品的载体,表现出来。例如文字作品表现为书籍、报刊,视听作品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唱片、VCD光盘,美术作品表现为字画、雕塑等。作品与作品的载体分属于不同的权利的客体,前者为著作权的客体,而后者为所有权的客体,所以在实践中应注意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并不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这就是传统著作权理论的"权不随物转"原则。例如你购买了《知识产权法》一书.并不意味着你取得该书的著作权,你购买了一幅画,只是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而无权将该画复制、出版、发行。同样,文字作品的作者将自己作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某出版社,该出版社即有权出版、发行该作品,并有权禁止任何人(包括作者本人)未经其许可而出版、发行该作品,但是作者仍然保留该作品原稿的所有权,并不因著作权的转让而丧失载体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实际生活中将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的买卖相混淆,很多国家在立法上专门设条规定了二者的区分。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2条指出:必须把版权所有权与体现有关作品的物质客体的所有权区分清楚;转让有关客体(即使是某部作品首次固定在有形物质形态上的那个客体,如体现在手稿、原声录音带上的客体)并不意味着其中的版权随之转让,在无特别协议的情况下,转让版权也不意味着其中的版权物随之转让。法国《知识产权法》"版权篇"第111-3条规定:本法所涉及的一切无形产权均与有关的有形客体的财产权互相独立;除了继承人在作者死后发表有关作品并获得版权的情况外,任何获得了版权客体的人,不能仅仅因为该客体的所有人而享有本法保护的任何权利。[1]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前款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对于"权不随物转"原则,有时也会出现一些例外。这主要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作品载体受让人的某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作品著作权的一部或全部会随着作品载体的转让而一道转让。一是对于美术作品一经售出,该作品的一部分著作财产权,尤其是展览权,也一道转移,受让人不仅取得了该作品载体的所有权,而且取得了作品的展览权。[2]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后段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二是在委托他人为自己拍照、绘像、塑像时,构成委托创作,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如果没有约定归受托人(即作者)享有,那么被拍摄人、被绘画人或者被塑人就只能得到自己的照片、画像或者塑像,而不能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他们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也无权进行复制,无法满足其利益。这在我国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诸如影楼摄像底片归属纠纷的案件。建议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明确规定,在制作与肖像有关的作品时,为了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随着作品制作物的转移著作权也随之转移。
    第四,著作权转让可以是现有著作权的转让,也可以是将来著作权的转让。将来著作权是指已经处于创作过程中,但尚未完成的未来作品,在将来完成后所享有的著作权。一般而言,著作权转让是指已经产生并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对于将来著作权能否转让,各国著作权法有三种不同的态度:(1)可以转让,如英国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如果未来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协议将将来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那么当未来作品的著作权产生时,受让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无须另外办理财产转移手续;(2)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如巴西、委内瑞拉等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来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转让,但转让合同有效期不能超过5年;(3)不允许转让,如法国、埃及、秘鲁等国家。我国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前段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该委托作品归委托人所有,在双方协商该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时,该委托作品尚未创作,属于未来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该未来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无疑是属于对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
    第五,著作权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1)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能都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对作品进行全面支配的财产权。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也称卖绝,这在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是不允许的,例如《突尼斯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著作权可以部分转让;如果全部转让,则一般视为无效。①我国早期的政府文件也曾明文禁止著作权一次卖绝,但目前大多数国家既允许著作权部分转让,也允许著作权全部转让。而且著作权人对其著作财产权有处分权,只要其处分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就应该有效,所以我国应允许著作权的全部转让。(2)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仅将著作财产权中的部分权能转让给受让人,其他权能转让给另外的受让人或者自己保留。例如一部小说的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财产权中的出版权、发行权转让给某一出版社,把改编权转让给某一编剧,而把表演权、播放权、摄制电影电视权等其他著作财产权仍保留于己。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只享有特定的权能,不能行使著作权人没有转让的其他权能,否则构成侵权。

[1]郑成思著:《版权法》,31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对此,郑成思先生主张展出权的"部分穷竭",参见郑成思著:《版权
法》,320-32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