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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许可使用的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使用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例如是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还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使用方式可以是其中的一种,也可以是几种。授权应该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即通过以一种方式使用作品的合同被称为单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以多种方式使用作品的合同则被称为多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 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是指被授予的使用权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再将上述同样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著作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则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使用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他人使用。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很大,所以我国《著作权法》要求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致发生纠纷,通常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非专有使用权。这里应注意,在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中,虽然被许可人获得的专有使用权不仅可以禁止任何第三人使用作品,也可以禁止著作权人本人使用作品,但仍无权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使用权的效力空间,通常表现为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播放权或者翻译权的范围等,超过约定范围的使用即为侵权。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使用权在时间上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间可以使著作权人根据当事人使用作品的情况和社会对作品的不同需求反映,来决定许可使用的期限、范围、付酬标准等,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同时,由于合同期满还可以续订,也有利于使用作品的人继续使用作品。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这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它既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是被许可人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应尽的义务。关于付酬标准的计算方法,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一次总付制,即一次性支付著作权人一定稿酬,以后不再因发行收入的多少而另行支付;二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即在确定的基本稿酬的基础上,根据印数的多少再另行支付一定的稿酬;三是版税制,即按照发行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作者稿酬,文字作品的计算公式一般为:图书定价×总册数×版税,其他作品的公式则为:发行收入×版税。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没有履行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合同的主要条款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但立法者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立法者本身的局限性,又规定了这样一个开放性条款,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他一些认为必要的内容,只要是合法的,可能的,都可以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关于重印和再版的条款、解决纠纷的办法的条款等。 著作权许可合同除主要条款外,还有一些普通条款。同时,还包括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协商确定的条款。例如作者优惠购书的办法,滞销书处理的办法,向作者赠送样书的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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