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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权的实施
  专利权的实施亦称专利的实施,是指把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用于生产中。实施专利是指实际上的实施,而不是名义上的实施。仅仅在报纸上刊登的转让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广告,不能作为实施看待。只有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应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等,并达到相当的生产规模才算实施。
实施专利的方式可分为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实施、计划实施等,下面分别论述。
 
    一、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
  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既是他的权利,又是其应履行的义务。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但是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看,它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不言而喻,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是当然的权利。
    所谓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是指专利权人运用其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自己出资办工厂,自
 
己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该项专利产品,并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出卖该专利产品。[1]自己实施专利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专利权人往往是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和实施条件,自行实施有一定困难,因而更多地是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二、强制许可实施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专利批准国充分实施其专利。当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时,国家就可以接受具备实施条件的其他人或企业的请求,采取强制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实施,但被许可人应支付给专利权人适当的报酬,这就是强制许可实施。
    三、计划许可实施
  专利的计划许可,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有关行政机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对某些重大发明创造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实施,以迅速推广先进的专利技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有关强制许可实施和计划许可实施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十一章第五节。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20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