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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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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是专利所有权的转让。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即失去了专有权,而受让人就成为新的专利权所有人。这一点与专利实施许可不同。 专利权的转让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合同的转让,又称合意转让,如通过专利权买卖、交换、赠予而进行的转让;另一种是通过继承的转让,这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又称法定转让。例如当专利权人是自然人时,一旦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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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人死亡,其专利权就依继承法的规定或按其遗嘱转移给有权继承专利权的人;如专利权人是单位或者企业,一旦单位或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解散的情况,其专利权也依法转移于有权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企业。
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因为在理论上一个专利只涉及一项发明,专利的客体是单一的。专利权人不能就发明的某一特定技术应用、在国家的领土的某一部分或者只就制造、使用和销售等行为中的一部分行为转让专利权。这点与专利许可实施不同。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期间许可他人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转让的,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且,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里所说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将专利权的转让,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权的变更、专利权人更换的事实公告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以便让公众有所知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