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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一、专利权实施许可的概念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亦称专利的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依照合同约定,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果是外观设计专利,则是许可他人依照合同约定,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特征
  1.标的特殊性
  传统的商品买卖的标的是有形财产,而专利实施许可的标的是无形财产,被许可方购买的不是现成的产品,而是生产技术。
  2.内容的特定性即是专利使用权的转移
  专利的实施许可,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技术,被许可方得到的是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有权仍归专利权人,这是与专利权的转让不同的。
  3.专利实施许可的限制性
  专利的实施许可大都是有限制的,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合同的规定,在有限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专利权,而不能超越许可合同的范围。
  4.形式的特定性即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专利的实施许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因为专利的实施许可是一项复杂的事宜,涉及到各方面人的利益,应慎重从事,以书面方式,可以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并附以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就可以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也能迅速解决,避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5.专利实施许可的有偿性
  也就是说,被许可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因为专利权的获得相当不易,不仅要花费专利权人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和心血,而且还可能要冒很大的风险,专利权人希望通过生产、销售这种产品来回收投入,并取得经济上的回报。被许可人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是对专利权人劳动的一种合理补偿,符合民法中等价有偿原则。
  6.被许可人权利的限制性
  专利的实施许可,对于被许可人只拥有专利的使用权,除许可合同另有规定外,他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