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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又称一般许可或非独占许可。它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还可以继续允许第三方使用其专利,并且许可方仍保留着自己使用该专利技术的权利。这种许可有以下特点: (1)根据此许可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使用被许可的专利技术,但同时应以约定的形式和数额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一般而言,普通许可的费用并不高。 (2)按照此许可的规定,专利权人仍有自己使用该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并且有权将此发明创造专利再次许可他人使用,收取相应的报酬。 (3)按照此许可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同一地域内,将某项专利的使用权同时转移给许多受让人使用。这样做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但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生产的产品过剩、滞销,对许可人带来很大的损害。 2.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对许可方的专利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被许可方是该专利的唯一许可使用者,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独占许可的特点是: (1)按此许可规定,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人完全享有该发明创造专利的使用权,取得该项专利利益的独占权。同时,被许可方应以约定的方式和数额向专利权人支付较高的报酬。如果独占许可合同的期限与专利的有效期相等,从实质上讲,它与专利权转让合同是类似的。 (2)专利权人不但不能将该发明创造的专利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就是专利权本人也不能使用该专利。 (3)这种许可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且转让费较高,因而实际生活中,很少使用此许可。[1]
3.独家许可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20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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