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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
  第二,时问限制。请求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
  第三,形式要件。请求人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请求无效宣告的,应交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第五,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关于应当同已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要求;
  (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5)被授予的专利权属于不应授予专利权的;
  (6)被授予的专利权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8)违反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的;
  (9)被授予的专利权违反先申请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