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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专利权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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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提出以后,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严格的审查程序,合格后才能授予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大体上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 |||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对其所作的形式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或者第27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具体而言,即指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是否提交了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摘要等申请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是否提交了请求书以及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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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此外,初步审查还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申请人是外国人时,有无资格提出专利申请,以及是否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4)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 (5)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6)申请的专利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7)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曾被授予专利权; (8)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和顺序; (9)专利申请费是否已交纳; (10)对涉及新的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保藏微生物菌种的证明,并核实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保藏证明是否与请求书所填写的一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我国《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的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将该申请予以公布。又称为早期公开制度。 将申请予以公布有利于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避免人们就同一主题重复进行研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该发明即成为公开的技术,因此任何人不仅不能就该发明在我国取得专利权,而且,除非享有优先权,在任何要求世界新颖性的国家也不能取得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权利只是一临时保护措施,如果遭到拒绝,申请人也只能等到专利权授予后,才能向专利管理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了申请,或者申请经过审查后被驳回,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此处所谓适当费用,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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