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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条件进行的审查。 我国实行"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布后,并不立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是由申请人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认为没有必要取得专利权,则可以放弃或撤回其专利申请。这样做可以减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负担,节省劳力、时间和费用。 《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主要是指该申请的主题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性,国家急需实施该发明等情况,此时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通知申请人。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实质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不符合发明的定义; (2)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5)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曾被授予专利权; (6)发明专利申请人是否不是该申请的最先申请人; (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为理解发明所需要的附图是否已经提供; (8)权利要求书在说明书中是否有依据,其写法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9)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不符合单一性原则; (10)如果申请人对申请已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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