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节 专利权申请的审查
    四、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申请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重新进行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局长兼任。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应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两份。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文件,但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所涉及的部分。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后,应将复审请求书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又称为前置审查。这样做的好处是,给它一个机会重新考虑决定,如果复审请求人已对其申请提出修改,克服了原申请中的缺陷,原审查部门可以撤销原驳回决定,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进行复审。如果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因而仍维持原来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有必要进行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专利的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