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节 专利权申请的提出与撤回
第四节 专利权申请的提出与撤回
    一、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该限于一项发明,这个原则称为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此原则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样适用。我国《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售出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由于专利分类极为详细,将不同的发明创造放在一件申请中提出,势必给审查工作带来不便。实行此原则,还可以防止申请人以一项申请请求保护几项发明创造,以达到少交申请费、审查费以及授予专利后的年费等目的。虽然一件申请应限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有时为了工作方便,专利法也规定对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此又称为合案申请。何谓总的发明构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提出了一判断方法,该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而外观设计的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则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二、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是判别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日期,我国又实行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申请日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申请日作为期间的起算点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如对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间是自申请日起3年以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是自申请日起18个月届满;专利权的期限是以申请日起计算;等等。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如果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申请日,邮戳日期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提出同一申请的,如何判断谁是先申请人?有的国家以申请时刻来精确地判断申请的先后,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交通和通讯设施比较落后,实行申请时刻原则显然是不现实的。鉴于此,修订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双方都不授予专利权。当然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少发生,因为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最有可能的结果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或者由一人申请取得专利,而由他对其它申请人授予不交纳使用费的实施许可,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但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