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节 专利权申请的提出与撤回
    三、优先权要求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就申请专利而言,如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也即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我国专利法借鉴了优先权制度,规定了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要求外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但是依专利法规定,提出后一申请的,在先申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被视为撤回。
  按照《专利法》第30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时,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申请人不履行要求优先权应当履行的手续的,其后果仅仅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不丧失取得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不过,如果没有优先权,由于第三人先于申请人提出了同样内容的申请,或者发明内容在申请人提出在后申请以前已经公布而丧失了新颖性,那么丧失优先权的结果也可能丧失取得有关专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