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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申请的分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在授予专利权前,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另外,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主题单一性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至于修改后申请人是否提交分案申请,由其自行决定。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和保护类别,即从发明专利申请中只能分出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只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五、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随时撤回其申请。因为专利申请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如经过继续研究,发现原申请技术缺乏创造性,或者发现已有更好的技术,该申请已无必要继续审批,应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等。 撤回专利申请也可以采用间接的方式。例如《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3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申请在公开前被撤回的,该申请视为自始不存在,不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如果申请是在公开后被撤回的,在后申请即丧失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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