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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和处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时期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可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权无效宣告后,对此前人民法院已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前者应向后者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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