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利用、保护>>第五节 专利权侵犯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者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没有关于此的规定。但有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有此类规定。近年来,实践中遇到有相当数量的间接侵权行为,例如,故意制造、销售只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的行为,但该部件是专门为了用于侵权物品而特别制造的。间接侵权行为帮助或者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它与直接侵权行为一起构成了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行为人才应负责。有的行为虽未经许可,但法律上并不视为违法。《专利法》第63条对此作了规定,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以上这些行为属于专利权的合理利用,不视为侵权行为。此外依照《专利法》第14条、第48条至50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行为:计划许可;防止滥用权利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