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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专利权侵犯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权具有财产权内容,对其予以保护是专利法的重要内容。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行为,就构成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凡是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例如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属于合法的权利行使,不构成侵权。
    二、须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
  一项发明创造只有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才受法律保护。所谓专利权的有效期间是指某专利在被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之后,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或者在专利权被撤销、宣告无效之前这段时间。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前,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或者专利权已终止或期限届满后的发明创造,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实施了侵害行为
  (一)直接侵权行为

    所谓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依据《专利法》第11条、第63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即制造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至于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为专利产品,不影响构成专利侵权。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故意是指使用人明知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侵权产品而仍然使用的行为。而善意地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仍视为侵权行为。但如果行为人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故意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销售,狭义上指所有权的转移,即专利产品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行为;广义上还应包括销售的许诺、要约等行为。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而仍销售的行为。同样,善意地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也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如果善意行为人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许诺销售,是指以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邀请和要约等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的许诺销售构成侵权。这是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的新规定,凡未经许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许诺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该规定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是指采用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方法并实现其目的或效果的行为。专利法还规定把方法专利的效力延伸及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侵权,当然,如果该产品是依照其他方法制造的,则不构成对该方法专利的侵权。
  5.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将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国外运至国内的行为,至于这种产品是从哪一个国家运来的,其在出口国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志或者专利号,冒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以假乱真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口、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的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的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应当注意的是实施上述行为应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