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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标权的限制
      一、地域的限制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在哪一国依法注册获得商标权就只能在哪一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商标而无须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商标权人也不能予以禁止他人使用,而商标权人如若需要在另外一个国家请求保护其权利,就必须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程序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对外经济贸易日趋发展,商品进出口日趋频

繁,商标的使用已超越国界,为使出口商品的商标在进口国得到保护,就必须分别向进口国申请注册,如果不及时到商品销售国家申请注册,尤其是驰名商标和走俏商品的商标,就会被他人抢先注册,从而造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使用商品的限制
  商标权人只能将注册商标适用于该商标注册时所指定的商品范围,它的排他权也可以扩大到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和指定商品的同类商品,但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例如"牡丹"牌香烟和"牡丹"牌电视机的两个牡丹商标就互不冲突,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权行使的范围仅仅限于注册商标和类似商标用于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和同类商品上,商标权的行使绝不是无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