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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于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权利。它作为法律所赋予的一种集合权利,商标权的内容包括: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商标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等,其中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专有使用权中派生出来的,所以,一般都把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不加区别地使用,认为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如我国《商标法》第3条就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商标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获得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而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权利。
  (1)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具有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有权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注册时所核准的商品上,有权使用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但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亦是有限制的,一方面,注册商标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独占使用,在非注册国家无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商标的独占使用必须依法而行,如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上独占使用,而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如果注册商标违法使用,则可能会被注销或撤销。  

    (2)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图样使用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上,换言之,商标专用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专用权 人的授权同意,不能占有和使用其注册商标,唯有该商标专用权人能够使用该注册商标于商品上。如果商标专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任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上,则构成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由上可见,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就能够保护商标权人正当的权益,进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权依照法律规定交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商标转让权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商标权这一集合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商标转让权是一项附带的从属的权利,是从专有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商标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利。 在商标转让行为中,原商标权人是转让人,接受商标权人是受让人,转让人将商标权转移给受让人以后,其商标权也就随之消失,而受让人同时取得商标权,可见,商标权转让乃是商标权主体的更换。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具有表彰商品来源和品质的功能,因而商标权在性质上与其他财产权不尽相同,如果允许商标权得以任意转让,则可能产生许多弊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商标权的转让必须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方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