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五章 商标权>>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商标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注册商标准予他人使用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之上。商标许可使用不同于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让与给他人,自己对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而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自己仍然对该商标享有商标权,可见,商标许可使用权实际上乃是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扩张。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乃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工商业者对外投资、技术合作等,其商品必须使用其已享有盛誉的商标,才能够开拓并保持其市场,故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不得不因之而发生,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商标的基本功能乃是表明商品的来源与商品的品质,为保障消费者利益,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四、商标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注册商标权人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权利。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权,但是商标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保护期满后,商标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商标续展权,即其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并获得批准,则商标权得以延续,商标权续展可以无限制地重复,注册商标权因而也可以无限地延续。反之,如果商标权人未能在期满前办理续展手续,商标局则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宽展期满后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自商标局公告注销之日起即终止。
  商标保护期间的续展乃是商标权期间的变动,但是其性质究竟为商标权之延长亦或是商标权之更新,学界却颇有争论,如若是商标权之延长,即凡属基于该商标所生之一切法律关系,均应概括地随之而延长,倘若为商标权之更新,则基于该商标专用权而发生之其他法律关系,即未必随权利期间之续展而更新。"因为申请续展注册时,不需申请指定商品,附送的商品图样也与申请注册时附送的商标图样相同,有的国家的商标法对申请续展注册甚至不要求附送商标图样。"所以一般都同意前一种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