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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标权的取得、期限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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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又可称做商标权的发生。就商标权主体立场而言,乃是指商标权与其主体之结合。商标权的取得可分为两种情形: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创设一商标,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注册商标申请人由此而获得商标权。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乃是由创设而来,而不是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来,因而称为原始取得。 2.商标权继受取得 商标权继受取得,即商标权人之商标权乃是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而取得的,依此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并非创设新权利,因而此种商标权之范围、内容及性质等,皆是以原有商标权为准,即倘若原有之商标权存在瑕疵,则其继受取得权利人或传来取得权利人自不能不受其限制。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又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根据合同转让取得 根据合同转让取得,即依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同他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依转让合同取得商标权而成为新的商标权人。 (2)根据法律继承取得。 商标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如商标权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外国人,在商标权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商标权,成为新的商标权人。 二、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即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日。各国对商标权的有效期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商标权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前或注册商标续展的宽展期前到商标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商标权的有效期就可以延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因续展可以无限制地重复,商标权的保护期也可以得到无限地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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