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五章 商标权>>第五节 商标权的取得、期限和终止
    三、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权人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商标权的丧失,不受法律的保护。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终止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届满又未进行续展,导致商标权终止。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权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即被依法注销,商标权人自公告注销之日起丧失商标权。
  第二,因商标权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提前终止。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一些企业转产、合并、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不愿再使用该注册商标等原因而由商标权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同意后,商标权即终止。但是,商标权人自动申请注销商标时,如果此商标已许可他人使用,应该在取得他人的同意之后方可自动申请注销该商标。
  第三,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依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则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四,因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终止。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参见《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通过以上方式取得注册,经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的,商标权视为自始而不存在。
  第五,因为商标权人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撤销其商标注册的,商标权终止。
  如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又如我国《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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