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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前所述,能够申请商标注册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商标权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等),但自然人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以上所说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
 
  (1)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私营独资企业。
  (2)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事业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则不能成为申请人。
  (3)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伙,以及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也必须是依法登记,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并且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从事属于营业性质的事业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此可见,只有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和提供服务项目等营业活动的生产经营者,才需要使用商标区别商品来源、表明商品质量,以吸引购买者,增强主体竞争力。
  所谓生产,是指人们利用劳动工具,通过劳动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所谓制造,是指人们利用劳动工具,通过劳动把原材料变成可供使用或消费的物品。
  所谓加工,是指人们利用劳动工具,通过劳动把半成品加工成为成品。
  所谓拣选,是指对成品或零件加以挑选、归类、然后用于销售。
  所谓经销,是指专门经营销售某种商品。
  生产经营者对于超出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范围的商品一般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生产经营者对于非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也无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如前所述(见第二十章第二节"商标权客体"),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积极构成要件和消极构成要件,即应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证,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使用第10条、11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