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八章 商标的管理>>第四节 商标印制的管理
第四节 商标印制的管理
  商标印制的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和印制委托人的印制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非法印制行为,维护商标标识印制的正常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动。商标印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限制
并不是任何印制单位都有资格印制商标标识。印制商标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为印制商标单位。把印制单位限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可以有效防止商标标识印制中出现的印制者过多过滥,便于查处侵权案件和规范行业管理。
 
  1.商标印制单位的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具备以上4项条件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并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资格,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的取得程序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至此,取得印制商标资格,可以承接印制商标业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该项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和印版模具,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二、对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要求
  商标印制的规范化,需要从委托人和承印人(印刷单位)两方面加以调整,从不同角度提出要求和给予约束,以保证商标印制的合法有序。正如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商标印刷者一样,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刷商标标识的。
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刷商标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及港澳台企业和个人应出示其
  所属国或者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还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应出示许可合同文本。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个人,需印制其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应与印制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印制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时,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印制单位有权拒绝印制:
  (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全的;
  (2)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不一致,或者没有注明注册标记的;
  (3)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其商标中使用《商标法》禁用的标志,或者标有注册标记的;
  (4)被许可使用人印制商标,未按许使用可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的。
    三、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建立和加强商标印制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实现商标印制管理的目标。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登记审查制度
  登记审查制度是指商标印制单位内部设立专人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商标样稿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并如实登录的制度。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是指对印制好的商标标识进出仓库时采取的样稿复核、数量清点和台帐登记等具体制度的总称。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商标标识的流失,减少利用商标标识侵犯商标权等情况的发生。
  3.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是指将在商标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及时清点、登记造册、统一销毁的制度。严格对废次标识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杜绝废次标识流人流通领域,防止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活动。
  4.商标印制档案制度
  商标印制档案制度,是指商标印制单位对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专门文件封存归档保管的制度。这些专门文件包括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登记,审查记录,委托人有关文件、证明及副本,商标印制记录,出入库登记帐册,废次品销毁记录等。利用商标印制档案,对于确认某些商标印制纠纷和商标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归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