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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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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商品的"脸面"和"无言的推销员"。优秀的商标品牌往往和丰厚的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形象联系在一起。而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成了商品生产者防不胜防的难题。因此,要保护商标专用权,首先就要确认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5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兹分述如下: | |||
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项规定其实包含了以下4种具体情形,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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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构成侵权。因为这种行为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从而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如果使用者得到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则为合法使用,而不属于侵权。. 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依此项规定,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应当指出,各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突破了这一限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也显示了与商标法不同的立场,关于这一点将在本章第三节中详述)。所谓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采用的商品分类表来进行。198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我国的注册商标采用商品国际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34大类,同一种的商品归为一类,不同种但类似的商品也归入一类。因此,类似商品是指虽然不是同一种但归入商品国际分类表同一类的商品。 第三,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所谓相同商标,是指商标标识的文字、图案或二者的组合完全一样的商标。法律对相同的要求是很高的,法律要求商标的音形意完全相同,而不包括所谓基本相同。比如凤凰自行车商标图案中凤凰尾巴上的羽毛为12根,如果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凤凰图案,其羽毛也是12根,则属于完全相同;其羽毛若是13根,则只能算是近似商标。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虽然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文字、图案或二者的组合方面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指具有一般文化水平和辨别能力,以及一般注意程度的人)混淆的,即可以认为是近似商标。在实践中认定商标是否近似需要掌握以下标准: (1)对文字商标是否近似,一般需要从文字(含字母)结构、文字(含外文、译文)含义、发音(含译音)几个方面加以判断。 从文字结构,即外形上看,能使消费者从直观上产生误认的如"TDK''与"TTK","W&W's与"M&M's"、"老少"与"老小"等,一般可以认为近似。 从文字含义看,只要字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如“七色狼”与"七匹狼"、"健力宝"与"健身宝",就属于近似。 从文字读音来看,如果读音相同,含义相同或相近的,应认为近似。例如"果珍"与"果真"、"飞雁"与"飞燕"等。但由于汉语中同音字和多音字比较多,因此,如果读音相同而字义不同,而且其直观又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此外,由于汉字使用上的特点,牌匾和书法有从右往左读写的习惯,因此有时文字的排列顺序的颠倒也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因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工农"与"农工","益多"与"多益"即为著例。 (2)对图形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1973年通过的《维也纳协定》建立了商标图形的国际分类,把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分为29个大类、300个小类和3000条细目。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档案中的图形分类就是依此排列的。实践中,原则上按图形要素分类表的分类,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同一大类、同一小类中的同一组别。此外,一般还要考虑图的外形、选材、主体部分等多种因素,其中图的外形是主要因素。如果图的外形结构容易使人产生误认,就可认定为近似;商标选用题材相同容易造成近似,有时题材虽然不同,但属于消费者难以区分的事物,如海豹与海狮、玫瑰和月季,也可被认定为近似。 (3)对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判断,要建立在前述两种判断的基础之上,还要比较组合体中主要部分的近似程度以及组合体的整体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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