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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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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具有地域性,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领域内有效,受该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它不具有域外效力,不能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当然的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形成于封建社会,并且与封建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状况密切联系着。在自由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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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时期,由于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并适应资本家不择手段地牟取暴利的需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仍被沿袭下来。 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实力更强的垄断资本家不再满足于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和掠夺,开始把目光转向国际市场,希望在国外寻找商品(包括图书)销路、投资场所、向国外输出技术及其产品,以便获取更大的利润。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资本主义发展不利的一面便暴露出来,尤其是它同垄断资本家扩张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最典型的事例出现于1873年,当时的奥匈帝国准备在维也纳举办世界商品博览会,大多数接到邀请的国家都不愿意参加,原因是担心其本国国民的发明或商标在国际性的博览会上得不到保护,被其他国家的人们所利用。这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便被提出来了,而奥地利政府当时制定的对博览会展品的发明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的特别法令,则可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初尝试。正是在那次博览会期间,西方国家代表举行了讨论专利权国际保护问题的国际会议,会上提出了制订国际统一专利法的问题。虽然由于各国利益的冲突和立法的差异,根本不可能对此达成协议,但它毕竟是谋求专利权国际保护过程中的一个开拓性举措。 10年之后,即1883年,一些国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又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样,在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领域,形成了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与之相适应的"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乃至后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则为这种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它们同后来的一系列全球性和地区性的知识产权条约一起,共同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体制。 然而,上述国际条约的缺陷是很多的。例如有些条约的签字国很少:因而其实际效力有限;所有现存的条约都缺乏相应的争端解决机构和有效的争端解决办法;大多数条约的内容都是原则性的或者程序性的规定,缺少实体性的条款,且在实施上过份依赖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大部分条约都是只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某一或某些领域,缺少全面系统的规定,而且没能反映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没有同国际贸易问题相联系。针对这些缺陷,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议题列入议程。1993年底,乌拉圭回合谈判终告成功,其最后文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并使国际贸易成为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因素。随后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便亦成为规范和管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的重要机构。 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影响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而且国际政治外交关系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知识产权相关联。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朝着国际化方向不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