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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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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如"五粮液"、"可口可乐"、"柯达"等。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当今世界上十大驰名商标均为美国、日本、德国等经济强国所有。也正由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重大经济价值,才使得它极易遭到侵害。因此各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大都超出了对一般商标的保护。 谈到保护驰名商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的要求,我国对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如"JEEP"、"FREON"等商标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而我国原《商标法》却未直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只是在相应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是不当注册行为。一般认为,这其中所提到的"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意指驰名商标。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驰名商标限定为"注册商标"。显然,上述规定既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规定,相关规定的内容也不全面。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3、14条不仅规定了对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还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上述规定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商标法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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