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三、驰名商标的自我保护
  一般谈到对某一事物的法律保护时,往往包含了事后救济的内容。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即法律责任已在前节讲过,这里仅从主动的方面谈驰名商标使用人如何防止驰名商标被侵害。
  (一)进行商标注册
 
  虽然前面介绍过,法律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一定的保护,驰名商标使用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商标。
  但是这样做往往费时费力,结果也不一定理想。因此在商标法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社会公众普遍对注册商标有认同感的情况下,驰名商标使用人保护自己的首选办法就是注册。从各国实践来看,有些国家把商标是否注册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先决条件。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就明确规定,受该法保护的须是联邦注册商标。
  (二)采用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形式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所谓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s),指同一商标权人将某个商标及与其近似的若干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其中一个被指定为正商标,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有如下特点:
  (1)它们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也可以在原所有人那里分别使用。但如果将它们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或许可给不同的人使用,就会在公众中引起混淆,因此只能一道转让或许可。
  (2)只要使用了其中的某一个商标,就视为整体联合商标都履行了注册商标的使用义务。
  所谓防御商标(Defendance Mark),指注册商标权人为防止他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以外使用相同的商标,而在其他商品上也加以注册。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不在于在所有这些商品或服务上都使用其注册的专有商标,而在于禁止他人在这些商品及服务上使用。这样一来,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就可以直接按注册范围认定是否侵权,而不必费力去区分何为同种、何为类似商品了。
  很多国家采用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形式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在我国当前商标侵权现象还很严重的情况下,采取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形式,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体来讲:
  第一,商标法确认了商标权行使的范围,即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同时又规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扩及到近似商品与类似商品),但是这种保护范围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仍然是狭窄了一些,它并没有涵盖在那些看来并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及与之近似商标的情形,因此应用防御商标是必要的。
  第二,在商标权保护范围内(不包括商标权行使范围),商标权人仅能排斥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不能积极地行使权利,这实际上造成“禁”与"行”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正是由于将保护范围扩张至近似标识与类似商品而产生的必然结果,用郑成思先生的话叫做"模糊区"。为了在实践中删除近似与类似这两个模糊区,许多国家商标法为申请人提供了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两种特殊注册,消除了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认定近似与类似的烦恼。而且虽然立法本意是禁止他人的使用而非注册人自己使用,但立法并未否认注册人可以在适当情况下使用其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从而体现出极大的灵活性。
  本章学习目的、任务和重点提示:详见>>>>>
  本章的课后测试:详见>>>>>
  本编问题思考:详见>>>>>

  本编案例分析: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