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根本特征。国际经济旧秩序是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其中既有帝国主义殖民经济的残余,也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影响;既与客观的历史因素相连,也与发达国家的政策选择有关。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本质特征是,发展中国际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地位上的不平等和经济交换关系中的不公正、不合理和不等价。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和国际分工中处于支配地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依附地位,受到发达国家的压迫和剥削。国际经济旧秩序的不公正性体现在四个主要方面:
(1)以不平等、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的国际生产体系。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都比较单一,以生产原料为主,在全球的国际分工体系中沦为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和原材料供应地。
(2)以不等价交换为特征的国际贸易体系。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多为初级产品和原材料,技术含量低,劳动附加值少。同时,它们进口的主要制成品,技术含量高,劳动附加值高。进口和出口在价格和价值上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剥削的地位。
(3)不平等的国际贸易金融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西方发达国家处于支配地位,现行的国际货币汇兑机制也有利于发达国家,国际金融市场几乎完全控制在发达国家及其金融集团之下,发展中国家根本没有多少发言权。
(4)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和货币组织中的从属关系。在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达国家的资本、人员和控制的机构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发展中国国家的力量有了一定的增长,地位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像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重要的国际经济贸易机构仍然被发达国家所把持。例如,国际经济组织在向受援国提供支援时,就往往要干涉该国的经济政策选择,如对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对阿根廷等国经济政策的干预都是这种霸权体现。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新型国际规则体系
规则是秩序的核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国际法基本规范为核心的新型国际规则经历了历史风云的考验,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并通过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准则等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新型的完成的国际规则体系。它既包括那些反映了人类社会普遍正义和进步追求的道德性规范,也包括近代国际关系中形成的国家间交往的共处性规则及国际惯例,摒弃了强权政治、殖民政治中的不道德、不公正的“游戏规则”。除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外,新型国际规则体系的内容还包括:
1.国际法基本准则。 20世纪60年代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载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特别是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政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郑重明确地宣布了七项原则,要求各国严格遵守。这七项原则是:
(1)各国主权平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基础。它们都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主权平等具有六个要素: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个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各国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各国均有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禁止武力是一项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范,其含义不仅在原则上重申禁止正规的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会员国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这些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斡旋、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构或区域协定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本身是强制性的。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是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伴而行,是一项较早的国际法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与恶意履行相对应,它要求国家尊重国际法规则,认真、严格、不折不扣的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法缺乏强制性机构和强制能力来保障执行,它的有效性和国际法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忠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6)国际合作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合作迅速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别是联合国的成立,标志着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国际合作体制已经形成。
(7)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觉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最早可追溯到美国独立宣言。1916年,列宁在《论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正式提出民族自决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中也包含了民族自决原则。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中宣称要执行民族自决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殖民主义的瓦解,民族自决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接受。同时,对于民族自决的适用范围仍然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