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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独立性”问题的学术争论(共五篇) 李晓燕:教育法规地位新探 褚宏启:关于教育法地位的法理学分析——兼与李晓燕、周卫勇等同志商榷 李晓燕:教育法规地位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兼与周卫勇同志商榷 郭春发:试论教育法地位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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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凯声:改革开放30年的教育法制建设 | |||||
改革开放 30 年来, 我国制定了一批教育基本法律、 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教育法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建立, 这是全面走上依法治教轨道的重要标志。由于教育法制建设是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进行的, 因此, 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并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深入理解教育活动的基本性质, 准确把握教育改革的复杂性, 是提升教育立法水准和改革决策质量的一个关键问题。当前, 教育法制建设面临着双重任务: 一方面, 要继续完善教育法制,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 由于社会的变迁,原来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文已经过时, 或与变革中的新制度设计相抵触, 应适时加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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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赐平:法治之法: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的进展与局限 | |||||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是我国坚持不懈地实施依法治教的30年。在这 30 年中,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既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就,也存在着亟待弥补的局限。一方面,各个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法规数量显著增多,法域渐趋完整,质量日益提高,已经构建了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另一方面,迄今为止的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存在着法规体系不够严密、实施问题极为严重、制约机制相当软弱等局限。以此而论,我国教育法治化进程仍停留于 “法治之法”的层面,距离较为完善的法治化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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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恩慈:论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 |||||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全部教育法律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教育立法、教育活动、教育行政和教育司法意义, 并能够体现教育法治基本精神的行为准则和法制原理。依据成为我国教育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我国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应该有四项原则: 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 有利培养人才的原则; 维护教育公益的原则; 综合为治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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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雅风:教育立法必须以教育的公共性为价值基础 | |||||
长期以来,我国将教育的公共性理解为教育管理如何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体现教育根本特征的公共性及其内在属性却并不为重视, 从而使教育立法重权力与秩序, 轻权利与自由, 在价值上偏离了公共性的要求。在以引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改革过程中, 我国教育立法显现出较大缺陷, 不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冲击, 社会公共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教育事业面临公共性危机。必须正确认识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和要求, 并将其作为教育立法的基本目标价值, 遵循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和公开性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中国教育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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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蔡金花:教育法之确定性探析——以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例 | |||||
本文以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例, 借用韦伯等西方学者的观点, 指出了我国现行教育法实效不高和形式理性较低这两个问题。并据此推导出教育法的确定性程度较低, 而这又将影响到我国“依法治教”宣言的实现的结论。而解决的途径就在于, 对教育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废止, 以提高教育法的形式理性和实效, 从而提高其确定性, 保证我国“依法治教”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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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 |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教育这种公共物品经过转化, 是可以进入市场的, 是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的。 经过转化后的教育, 尽管是以私人物品或者准私人物品的面貌出现, 但仍应将它看作是一种市场化的公益行为, 而不是纯私益的行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教育公益性所固有的性质, 而是法律赋予它的一种外在性质,教育的公益性质并不必然排斥营利性行为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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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凯声:教育机会平等: 实践反思与价值追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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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教育机会分配机制在近 30 年期间发生了很大变化, 教育机会不平等现象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是保障、维护教育机会平等的决定性因素, 建立公立学校系统, 向社会提供平等的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做法。平等、效率、公平竞争、自主选择构成了中国教育机会平等问题的独自特色,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这四者之间应否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 而在于这四者之间如何达到协调, 并取得社会的普遍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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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郝克明:关于构建终身学习体系若干问题的探讨 | |||||
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战略和奋斗目标,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举措。研究和明了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中的若干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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